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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审批制度
发布时间:2009年08月20日      来源:      分享:

一、为了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促进本会工作的顺利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财政部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《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》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。

  二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学术、培训等活动,按照学会章程收入范围,合理组织收入;正确安排使用资金,加强经济核算,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
  三、本会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开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,侵占或挪作他用;遇有专项用途的资金,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,不得挪用。

  四、本会每次举行重大活动前应认真编制收支财务预算,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;

  五、本会支出审批权限:日常开支在1万元以下(含1万元)的业务支出由常务副会长审批;万元以上的支出经由会长同意后方可支出;重大事项应按照三重一大流程审批后,方可办理。

  六、本会由专人负责固定资产、办公用品、低值易耗晶等设备物资的采购,应纳入预算管理,经秘书长审批,不得超范围、超计划采购。

  七、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;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;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“三账一卡”制度,使用部门要定期与财务核对,做到账实相符。

  八、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应接受审计部门审计。 每年向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汇报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监事会的监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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