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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发布时间:2009年08月20日      来源:      分享:

为了更好地贯彻、执行学会章程,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,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,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重大事项是指对学会以及本行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,关系学会利益和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。

二、学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,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,

三、学会开展重要活动包括:

(一)重要的会员大会、理事会,决定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换届改选、修改章程等事项的;

(二)举办重大的庆典、纪念活动;

(三)开展评比表彰活动;

(四)设立经济实体,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;

(五)涉外活动: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;接受境外组织、个人捐赠及资助;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;组团出国出境,开展交流考察;参加国际会议、加入国际组织的;

四、学会开展重要活动,工作方案需经理事会通过后向北京市社团办和北京市卫计委报告。涉及(一)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重要活动,提前30日向北京市社团办和北京市卫计委报告,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;其他重要活动提前10日向北京市社团办和北京市卫计委报告。

五、学会发生重大事件包括:

(一)在业务活动中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;

(二)涉及违反法律、法规,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;

(三)其他重大事件。

六、学会发生重大事件,应立即报告北京市社团办和北京市卫计委,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。

七、重大事件报告的流程:  

上述情况发生后,当事人要在第一时间向会长报告,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,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,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,随时进行续报。  

八、重大事项向北京市社团办报告,应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,填写《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》报告,也可以通过电话、传真等方式报告。

九、学会秘书处应及时、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。

十、责任追究

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、部门负责人、分管领导、知情人,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通报告,重大事项出现瞒报、迟报、谎报、误报、漏报或扩大(缩小)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、阻止知情人上报的,一经查实,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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